金地物业余姚分公司被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凯发k8手机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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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中国新闻报道作者:叶知秋发布时间:2023-03-02 16:47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显示,现查明位于余姚市兰江街道三凤桥村的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所管理的余姚市澜悦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部分消防疏散指示标识仍未修复,消防控制室主机点位仍有多处故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一项,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万元)的处罚。

金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地集团”,600383.sh)年报显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地集团直接持股99.75%并间接持股0.25%的子公司。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进行查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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